外来人员落户须知
一、办理条件
1.(1) 落户在思明区、湖里区的,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八年、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八年;
(2) 落户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五年、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五年;
2.有固定职业并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3.在本市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所;属两人以上共有且共有人之间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只能给一名按份共有比例不低于30%的所有权人按规定办理落户,其他所有权人应当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同意放弃办理。
4.无违法犯罪记录;
5.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