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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改的经租房是否可发还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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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
卓
| 浏览数:7046
| 提问时间:
2005/12/21 12:22:00
我们祖传的房产是45年购买的私产。因生活开支不够,56年就将两间祖房(不到50平方米)租给别人住以贴补家用。58年我们先辈被告知:因有私房出租,所以要被改造。收去房地契后却无任何手续,也未收到任何租金。直到65年8月才通知先辈办房产证,只是在58年4月登记的原房产证上含糊注明“留肆房壹厅叁榉头其余改造”。奇怪的是“改造”的不是出租房,而是先辈们住的书斋,面积约80m2。此后该房屋就由市房管所的职工——何淑珍居住。70年代时何在侵占的房屋内搭建了一个阳台,直到市第一批离休楼建好后搬走,以后该房屋就一直空置着。直到97年思明房管所竟然将私房拆毁重建。还将97年违法建设的周宝巷24号的二层和三层分别由黄亚狮和何淑珍购下变为私人房产,一楼则承租给罗焱.到现在才知道,我们祖传的房产不能算是房屋“改造”,而是房屋被挤占。
依据1964年10月13日的国房字22号的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85年1月1日发布的[8 5]城住字87号文件和1987年10月28日(87)城房字第575号文件均明确规定:“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包括自住房和不够改造起点的出租房被改造的)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改造起点的规定,大城市一般是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约合10间房),中等城市一般是100平方米(约合六、七间房),小城市(包括镇)一般是50到100平方米之间(约合三至六间房)。
我们房产错改原因之一:出租面积不到100m2,错改原因之二:自住房是不能被改造的。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拨乱反正时,本市了解政策的人早已讨回了房产。落实政策的房屋纠纷,不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不受时效约束,也没有时间限制。综上所述,我们特提出请求,请厦门市房管所退改,发还被挤占房屋产权。我们多次走访了市国土局的信访科、权籍处;被告知由思明房管所初审,权籍处才能复审。我们多次向思明房管所提出请求,就是不肯出具书面材料,权籍处的郭处长还亲自打电话给思明房管所的邓书记,他们还是不肯出具书面材料,只是口头说国内房产不退。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内错改的房产已退了不少呀。现在,该房屋正面临拆迁,是落实政策的最好时机,若房屋被拆,将来落实政策就更难了。上海的拆迁就同落实私房政策一并解决。
我们能否告思明房管所不作为或行政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