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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租赁房

提问者: 游** | 浏览数:1428 | 提问时间: 2011/9/11 11:07:33
本人厦门户口满10年,家庭为三口之家。 06年为解决爱人户口投靠问题,按揭买了一套26平的单身公寓,09年小孩出生,该房子太小,10年初出售,想买一套较小的小两房,不久碰上国家的“二套房”政策,到现在仍买不起房,处租房状态。 想请问本人是否可以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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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回复共 1 条

  • huangyimei   |   普通士兵   |   2011-09-11 11:50
    您好!
    低收入家庭申请承租保障性租赁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三年;
    (二)家庭收入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家庭资产在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以下;
    (四)在本市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一)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的;
    (三)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四)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五)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未退还的;
    (六)其他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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