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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落户厦门

提问者: 游客 | 浏览数:5704 | 提问时间: 2011/11/6 11:40:58
您好,我是2001年大专毕业,2004年起一直在厦门工作,暂住证没有连续办理,医社保中间有停过,但最近的有满4年,工作单位注册地址在湖里,办公地址在同安,在单位工作满4年,请问这样我要怎么落户厦门呢?落在岛内要什么条件,在岛外要什么条件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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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hl34
    中级房产专家
    18650006905

    采纳最佳答案
    zhl34   |   副旅长   |   2011-11-06 14:08
    您好,1、你如果要按学历条件申请户口,则根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按学历条件申办户口需要先经过市人事局审核,具体办理流程建议向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咨询或上市人事局网站查询。2、根据你所述条件,没有说明你名下是否有房子,现将二种办理户口的要求贴给你,你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加以比对。投资入户须知一、办理条件在思明区、湖里区投资兴办企业,从2003年度起年实际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扣除地方各项附加费和减、免、退税款,下同),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年实际纳税额在20万元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2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投资兴办企业,从2003年度起年实际纳税额在15万元以上,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年实际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1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符合投资落户条件办理企业骨干户口,企业骨干本人应符合以下二个条件: 1、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2、必须在企业服务满3年,并已缴交社会养老保险,且继续签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可备案的劳动合同。本市个人投资的企业可按照上述规定迁入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的户口。本市重点工业企业及经市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企业总部(营运中心)的骨干员工申办户口,可以分期分批办理且不受拥有本市合法固定住所条件的限制。二、所需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书,近期验资报告。 2.市地(国)税部门出示的单位缴税证明。 3.市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基本信息及投资人信息表。 4.需按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投资或纳税条件办理户口的,还需提供市科技局出示的企业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证明。 5.单位出示给投资者或员工办理户口证明。 6.申办户口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7.投资者需提供在厦门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或挂靠亲友责任书。 8.办理企业员工还需提供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企业员工落户审核表、在厦门有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9.拟落户地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迁入人员的计划生育审核意见。 10.重点工业企业员工及经市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企业总部(营运中心)的骨干员工申请户口须向市经发局或市发改委提出申请,经市经发局、市发改委审核确认后,持市经发局、市发改委出具的审核表到市公安局办理。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1套。三、办理程序 1.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复印件1套,向市公安局户政办证大厅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2.经核准迁入人员,凭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后,凭入户审批表、户口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原户口所在地在省内的持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年满16周岁的人员还需提供近期1寸证件照片2张。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四、办理时限材料齐全五个工作日办结。 外来人员落户须知一、办理条件 1.(1) 落户在思明区、湖里区的,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八年、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八年; (2) 落户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五年、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五年; 2.有固定职业并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3.在本市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所; 4.无违法犯罪记录; 5.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二、所需材料 1.现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或《居住证》; 2.市局或公安分局出具的暂住证满年限的证明; 3.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缴交社保及签订劳动合同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 5.拟落户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6.拟落户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审核意见》; 7.当事人户口本、身份证;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三、办理程序 1.落户在思明区、湖里区的,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1套复印件,向市公安局户政处办证大厅申请。 2.落户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1套复印件,向所在区公安分局户政科(处)申请。 3.经核准迁(移)入人员,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移)出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原户口所在地在省内的持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四、办理时限市公安局户政处办证大厅(区公安分局户政科)五个工作日办结,并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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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xc5548
    初级房产专家
    18606095108

    采纳最佳答案
    cxc5548   |   预备役   |   2012-02-01 19:17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依照《规定》第五条规定,本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以及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调入或人才引进的条件。



    市有关主管部门对有关调入或人才引进的条件作出新规定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国家各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10人;省内外各地、市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 7人。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国内大中型企业和相当于厅级以上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



    前款规定的办事处设立超过10年且正常运作的,迁入户口人数予以适当增加,但增加的人数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相应户口迁入人数。



    申请入户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由市经济发展部门确认后,可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㈠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具有中级职称(含技师)或文化程度为大学(大专),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



    ㈡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第四条 《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符合接收条件的毕业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普通中等以上院校毕业资格且符合本市当年度接收政策的毕业生。



    第五条 依照《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调入、录用、聘用或接收的人员及随迁家属,由用人单位(市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区属单位由区人事劳动保障或教育等部门,人事关系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单位由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报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核准,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条 依照《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留学人员、海外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凭市人事部门的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落户手续。



    第七条 依照《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就读于本市普通高中的外来学生户口迁移办法由市教育部门组织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依照《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来人员户口迁入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㈠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5年;



    ㈡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5年;



    ㈢有固定职业并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㈣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所;



    ㈤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外来人员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应当具备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8年、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8年以及前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依照《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思明区、湖里区投资兴办企业,从2003年度起年实际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扣除地方各项附加费和减、免、退税款,下同),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年实际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2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投资兴办企业,从2003年度起年实际纳税额在15万元以上,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年实际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1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骨干员工落户本市的,还应当拥有本市合法固定住所,在该企业服务满3年并已缴交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继续与该企业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本市重点工业企业及经市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企业总部(营运中心)的骨干员工落户本市的,可以分期分批办理且不受拥有本市合法固定住所条件的限制。



    第十条 本市个人投资的企业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迁入投资人直系亲属及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



    第十一条 依照《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凭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企业基本信息和税务部门的纳税额确认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其落户地为企业注册所在地或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



    第十二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在本市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捐赠额每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分别凭市侨务部门、市台湾事务部门出具的捐赠认定书,可为其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国内亲属办理1人的落户手续。



    境内个人在本市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可参照上述条件,凭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书,可办理本人或其国内亲属的落户手续。



    第十三条 依照《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凡在思明区、湖里区内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成套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凡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内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成套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意见》(厦府办〔2009〕28号)对前两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按下列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㈠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不足70平方米的,可一次性办理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2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㈡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可一次性办理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第十五条 购买的商品住房,属两人以上共有且共有人之间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只能给一名按份共有比例不低于30%的所有权人按规定办理购房落户,其他所有权人应当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同意放弃办理本次购房落户。



    本市以外人员和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共同购买住房,共有人属直系亲属关系的,允许其中非本市常住人口的业主以及直系亲属办理落户手续;不具备直系亲属关系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业主及其直系亲属不能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六条 在本市购买二手住房,不能办理购房落户。 



    第十七条 依照《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亲属,可将户口投靠迁入思明区、湖里区:



    ㈠夫妻投靠的;



    ㈡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



    ㈢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



    ㈣父母身边无子女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办理1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并随父母落户。



    亲属投靠户口迁入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依照省公安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依照《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原常住户口属思明区、湖里区迁移至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回思明区、湖里区。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时,应当将本户家庭成员户口全部迁出社会保障性住房。退出保障性住房后超过2个月不迁出户口的,户籍管理部门按照市公房管理机构的意见将其户口迁出。



    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时,原属思明区、湖里区的家庭成员户口可迁回思明区、湖里区。



    第二十条 符合《规定》条件迁移常住户口的人员(未婚应届毕业生、亲属投靠落户除外),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应当由拟落户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婚育证明并出具计划生育审核意见,公安机关依照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意见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将户口从本省其他市县迁入本市,或将本市户口迁移到本省其他市县,不再具有户口性质的差别,不再要求提供户口性质证明,也不在户口迁移证件中加注户口性质。



    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市迁入本市的人口,在落户时取消其农业、非农业或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属本市迁往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市的人口,在迁出时根据其目前所从事的职业,可按本人意愿,在迁移证件中加注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性质。



    第二十二条 公民应当在居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一处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或者变动登记。公民不得违反规定“空挂”户口。



    户口迁移应当落户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亲友家庭户或社区集体户的集体户内。



    本市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自有住房,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不再强制迁移户口。



    第二十三条 《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中的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㈠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㈡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居民依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或居民按规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或居民使用的所在单位自建住房或所在单位拥有产权的住房。



    ㈢职业和经济来源是指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或者兴办企业、务工经商,且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3年6月11日颁布的《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厦府〔2003〕142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12月15日印发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户口管理办法》(厦府办〔2009〕314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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