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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蓝印”转常住户口


参 与 者:

时    间:2009/9/14 16:25:25
参考资料:

一、办理条件

1、“蓝印”户口满五年。

2、被评为区以上精神文明积极分子、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蓝印”户口满二年。

3、持本市“蓝印”户口期间未曾被治安拘留、收容教育、劳教、刑事处罚,并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所需材料

1、“蓝印”户口簿。

2、拟落户地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迁入人员计划生育审核意见。

3、拟落户地派出所开具的没有违法犯罪证明。若居住地与落户地不一致的,落户地派出所应凭居住地派出所的调查意见出具证明。

4、属符合“蓝印”户口提前转常住户口的还需提供有关表彰决定和获奖证书。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1、“蓝印”户口满五年(以户口签发日期为准),户口从本市岛外移入岛内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蓝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核准。

2、“蓝印”户口满五年(以户口签发日期为准),户口从市外迁入本市,持相关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户政科申请,经公安分局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3、“蓝印”户口满两年(以户口签发日期为准),符合提前转常住户口条件的,持相关材料到市公安局户政处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4、经核准迁(移)入人员,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移)出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对证明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本市岛外户口移入岛内,派出所5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核准工作;户口从市外迁入本市,分局7个工作日办结,并签发户口准迁证;属户政处核准,7个工作日办结,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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