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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投靠落户


参 与 者:

时    间:2009/9/14 16:04:57
参考资料:

一、办理条件

1、被投靠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配偶户口因购房迁入,需常住户口满3年。

2、夫妻已结婚登记。

3、被投靠配偶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实际居住。

本市岛外人员投靠岛内配偶落户参照上述条件。

二、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2、被投靠配偶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3、拟落户地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迁入人员计划生育审核意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1、配偶户口从本市岛外移入岛内,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核准。

2、配偶户口从市外迁入本市,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科申请,经公安分局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3、经核准迁(移)入人员,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移)出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本市岛外户口移入岛内,派出所5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核准工作;市外户口迁入本市,公安分局7个工作日办结,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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