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出所出具证明的条件
1、公民或单位在办理个人或社会事务时确实需要派出所出具证明的。
2、派出所出具证明必须是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如实提供。
二、下列证明派出所应给予提供
1、个人户籍证明。公民需要证明其身份状况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时,可以用公民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经户籍内勤民警核准无误后加盖户籍内勤民警印章和户口专用章,一般不再另外出具户籍证明。对个别特殊情况需出具户籍证明,应提供需出具户籍证明单位的介绍信。
2、个人户口注销证明(含出国、出境、参军、死亡、逮捕、劳教)。
3、群众向派出所报失护照、身份证遗失或身份证未办理证明。
4、实际居住在本所辖区的人员,办理户口需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证明。
5、实际居住在本所辖区的常住户口人员是否属“五种”不准出境对象的证明。
6、人口信息查询。
7、户内人员关系证明。
8、公民实际居住情况证明。
9、公安业务部门在执法中需要派出所出示的有关证明。
三、派出所协助调查事项
1、群众因公证需要,公证员到派出所要求协助调查有关事宜。
2、群众需查询个人或直系亲属有关原始户口迁移变动情况。
四、办理时限
有无违法犯罪证明、是否属“五种”不准出境对象和需查阅原始户籍档案方能提供的证明,派出所5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核实,其余证明情况属实的,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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