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种及纳税人 |
旧标准(税率及税收优惠) |
新标准(税率及税收优惠) |
| 营业税及附加(卖方) |
5.55% |
自2010年1月1日起, 购买5年以内再出售的非普通住宅全额征收、5年以上的非普通住宅或者5年以内的普通住宅差额征收、5年以上的普通住宅免征。 |
5.55% |
自2011年1月28日起, 购买5年以内再出售的住宅全额征收、5年以上的非普通住宅差额征收、5年以上的普通住宅免征。 |
| 个人所得税 (卖方) |
1.50% |
有增值的 |
1.50% |
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自用2年以上的暂免。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出售住房(不含个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虽有增值的,但只要产权人住满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直接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包括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为鼓励个人购换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前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我局缴纳或直接以个人所得税税款形式缴纳。个人出售现住房前后一年内以个人、儿女、夫妻名义购房以及与儿女、夫妻共同购房的,凭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及有关售购房资料,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全部或部分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 |
| 土地增值税 (卖方) |
0.50% |
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全额征收土地增值税。 |
0.50% |
自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出售暂免。 |
| 印花税 (买卖双方) |
各0.05% |
各0.05% |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 |
| 契税 (买方) |
普通住宅1.5%或非普通住宅3%,其中: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个人首次购买 90 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暂免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 90 ~ l 44 平方米 普通住房的,契税暂按购房款总额 o.5 %征收。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个人购买 90 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暂免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 90 ~ l 44 平方米 普通住房的,契税暂按购房款总额 o.5 %征收。 |
普通住宅1.5% 或非普通住宅3% |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按购房款总额的1.5%征收;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契税按购房款总额的3%征收。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